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一般会首先想到进行调解仲裁,很多劳动者会委托代理人替他处理在调解仲裁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近年来,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中公民代理普遍存在。公民代理人的参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目前劳动人事仲裁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
为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中的公民代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公民代理若干意见》。
《意见》共十二条,对公民代理人的定义、人员、所需材料、代理活动等进行了规定,尤其对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人、从仲裁机构离任的专兼职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事公民代理活动进行了明确。
哪些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
本意见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以外,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活动的人员。
1、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
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
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可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其中,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
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的情形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系五年内从受理案件仲裁机构离任的专兼职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但系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系受理案件仲裁机构的专兼职仲裁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仲裁秩序的;
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仲裁的;
其他不宜担任仲裁代理人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对代理资格进行审查。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不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不允许其进行仲裁代理并予以释明,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委托符合条件的仲裁代理人或者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代理人不得在仲裁代理活动中收取代理服务费;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其代理资格。
在仲裁过程中,发现公民代理材料虚假或公民代理人具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终止其代理资格,并记录在案。
意见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