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为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发票助手软件,供免费选用。
具体方法:输入本企业(购货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二维码。购物后需要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开票人员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码等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备注:请餐饮、酒店、超市、商场、娱乐场所等开票需求较多的纳税人在开票地点醒目位置进行张贴上述《开票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