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发改委获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4月1日起,我市取消或停征13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住建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和白蚁防治费2项。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交通部门的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卫计部门的卫生检测费;水利部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农业部门的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市监部门的认证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检验费(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共10项。
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民政部门的登记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