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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发布时间:2024-05-23阅读量:534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市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湖人社发〔2024〕18号)有关规定,我市启动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调整,从原来的1863元/月提高至2034元/月,增加了171元/月。

  正在领取且尚未领取完毕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需任何手续,1月起失业保险金已直接按照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发放。

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

失业保险金怎么领?

1.办理条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提醒:根据《浙江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文件规定,当前我市失业保险金主要通过金融社保卡发放,因此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

2.办理方式

  可通过网上平台在线申领,也可前往线下窗口进行办理。

  线上渠道
       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APP或微信小程序。

  线下渠道
       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失业保险金怎么发?
1.发放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起,湖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2034元/月。

2.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取决于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长短:

       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发放时间

  失业保险金当月核定,次月起发放。申领成功的次月,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请到社保卡金融账户所属银行办理账户激活手续(如已激活,无需再办理)。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停止领取情形当月。原则上每月27日左右发放。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法定停领情形的,需主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停领手续!停发失业金的具体情形
  重新就业的(包括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领取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等。注意事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如本次失业原因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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