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
灵蛇贺岁,开工祥瑞!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全区各行各业都迎来节后开复工和招工工作的高峰期。为认真贯彻各级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真正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温馨提示全区各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广大劳动者,时刻紧绷职业健康安全这根弦,切实增强职业风险和事故防范意识,肩负起政治担当和社会责任,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权利及义务,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七个一”工作:
一、一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包括初次申报、变更申报及年度更新三种类型。完成初次申报后每年需更新一次内容,还要注意变更申报的情况。
初次申报:新建的项目(企业)进行初次申报,竣工验收30日内进行申报;企业没有申报过的,应及时进行申报。
变更申报:当用人单位行业分类、企业规模、经济性质、主要产品等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需依法进行变更申报。
年度更新:用人单位需每年对申报内容进行年度更新,申报间隔需在11个月至13个月内(按照申报年度周期,不是自然年周期),超过13个月视为不及时更新。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s://www.zybwhsb.com。用人单位自行注册并登录账号。推荐IE11.0以上版本系列浏览器,或使用带有极速模式的浏览器,推荐使用360安全浏览器,并在极速模式下使用。
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另外,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监测的周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三、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节后迎来复工、招工高峰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四、一次复工后职业健康培训
用人单位应组织一次复工后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内容必须紧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实际开展,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二)岗位职业病危害知识;(三)岗位操作规程;(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五)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六)应急救援知识。
五、一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检查
放假停工期间作业场所关闭,可能会导致室内有害物质蓄积,加上通风排毒设施较长时间未运行,设施性能和可靠性会有所降低,此时极易诱发职业中毒事故。对此,在正式复工前企业应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通风,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有效运行。
六、一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需要每年度更新);(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上述档案资料进行一次更新完善,特别是有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替,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信息统计表格也要及时更新,确保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七、一套个人防护用品分发
用人单位应该对现有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坚决杜绝发放和使用过期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开工前开展一次个人防护用品的集中发放和正确使用的集中培训,并做好发放的签字登记。
劳动者应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职业健康损害
预防职业病,关系你我他,幸福千万家!为了您和家人健康,外出创业、务工一定要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做好职业健康保护。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您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您的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九)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有权知道工作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信息。(十)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十一)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您的义务
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主动配合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善待劳动者就是善待用人单位自己,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才能长期发展!希望你们能切实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筑牢职业人群生命健康保护红线,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共赢,为创建“平安吴兴、健康吴兴”做出应有的贡献。广大劳动者也要在工作中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远离职业病的困扰,实现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归来!
最后,祝吴兴区所有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安全中事业蒸蒸日上,业绩节节高升!所有劳动者在职业保护中工作顺利、幸福安康!
另外,也可通过查询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了解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情况,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全省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38家。(点击进入网站→https://wsjkw.zj.gov.cn/art/2024/8/28/art_1202194_59022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