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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6-02-14阅读量: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

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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