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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轮政府补贴,浙江高校毕业生到这些地方工作可享学费补偿

发布时间:2017-06-28阅读量:1035

六月接近尾声,高校毕业生也已陆续离开校园,成为社会新人。浙江鼓励高校毕业生前往基层就业,关于这方面的利好政策,小布前期也曾作过介绍☞ 去基层工作,政府给补贴,浙江这项政策给力!

  现在,又有好消息~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日前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决定自2017年起,对浙江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领取补偿需满足的条件

  高校毕业生到浙江 一类一档地区 和海岛县 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办法》中的名词解释

  高校毕业生: 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 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

  基层单位: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补偿金额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 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其中,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如下:

  高校本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

  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和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

  同时,毕业生补偿与代偿的 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金额则按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

  高校毕业生填写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由就业单位审核就业信息并盖章。

  9月15日前,毕业生将 《申请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的到浙江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 就业协议,送交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9月25日前,各高校将审核通过的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连同 《申请表》等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9月3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 名单和金额。

  4月底前将代偿资金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对于 未满3年服务年限 ,提前离开浙江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从当年开始 停止 对其学费的补偿和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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