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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失业保费、给予购房补贴……促进就业湖州出台新六条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24阅读量:801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两项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配合)

二、加大大学生就业扶持力度。2019年1月1日以后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新招聘来我市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在我市首次购房的,给予35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兑现。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在我市见习期间,给予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建设局配合)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补。(市人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养扶持力度。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从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1年以上,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2500元、高级技师3000元;对城乡失业人员及参加失业保险不满1年的企业职工,可按初级工800元、中级工9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1200元、高级技师1500元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加大就业援助力度。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40元发放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没有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六、加大基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力度。对201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或充分就业社区(村)等称号的,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奖励。对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取得突出成效的社区就业服务组织,每年给予6000元的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社区工作者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相应技能等级的,从2018年1月1日起参照企业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把促进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形成人力社保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政策意见宣传力度,确保政策意见落到实处,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

上述各项补贴所需资金,除本意见或其他政策已明确的,均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30号)有关社区就业服务组织补贴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108号)有关事业单位博士购房补贴规定等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湖州市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湖人社发〔2013〕306号)不再执行。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本意见从2019年5月12日起施行,由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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