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1%确定,从每人每月873元调整至每人每月917元。
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保障标准的调整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出台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1〕10号)。现解读如下↓↓
问: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件精神,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0〕6号)》有关规定,低保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35%”。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从2019年的34916元增至2020年的35488元,低保标准应适时调整。
问:如何确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确保低保标准调整合理平稳,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次低保标准调整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1%确定。
问: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是多少?
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5488元的31%计算,本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873元调整至每人每月917元。
问:具体的实施时间是?
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