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规定,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浙江省将在10月进行2021年度缴费基数启用操作。
@参保对象,基数启用后请注意:
企业、单位:
1.将根据新缴费基数上下限对参保单位202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据省规则统一对2021年1月至9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
2.基数启用时,系统将对未及时申报2021年度缴费工资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及企业和机关事业参保人员执行10%上浮政策,上浮后仍小于2021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1.灵活就业人员本年度缴费基数低于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所属期为10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将按新标准在11月征收,1月至9月产生的差额部分将统一在12月予以补收。
2.为避免因余额不足,发生税务扣费不成功的问题,请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账户中及时足额存入相应款项。
注:如今后国家批复的社平标准有所变化,再按国家批复的标准进行调整。